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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野蛮装修”“私拆承重墙”行为说不

发布日期:2024-01-16 18:27  浏览次数:

  农村大众报济南讯 (记者衣春悦)我省近日印发《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空白,标志着我省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房屋使用行为,建立了常态化管理体制,拧紧了责任闭环链条,推动实现由“治危”向“防危”、由“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转变。1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使用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一并明确其责任。物业服务人要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义务,装修施工人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对于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活动,《办法》要求,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对于区分所有权的房屋,由于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按照《民法典》规定,需要经业主共同表决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制方面,《办法》理顺了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了“政府主导、部门分工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村(居)委会协助”的管理体系,明确了应急处置、救助机制、保险机制和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隐患治理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遏制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办法》设定了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对鉴定机构资格、鉴定报告内容和鉴定结论报送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

  《办法》规范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程序,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为解危责任人,应当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治理费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

  《办法》还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主要是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装修人擅自施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还创新性地增设了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安全密切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以警告。对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对虚假鉴定报告进行严管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大众报济南讯 (记者衣春悦)我省近日印发《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空白,标志着我省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房屋使用行为,建立了常态化管理体制,杏彩体育拧紧了责任闭环链条,推动实现由“治危”向“防危”、由“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转变。1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使用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一并明确其责任。物业服务人要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义务,装修施工人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对于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活动,《办法》要求,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对于区分所有权的房屋,由于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按照《民法典》规定,需要经业主共同表决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制方面,《办法》理顺了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了“政府主导、部门分工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村(居)委会协助”的管理体系,明确了应急处置、救助机制、保险机制和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隐患治理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遏制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办法》设定了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对鉴定机构资格、鉴定报告内容和鉴定结论报送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

  《办法》规范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程序,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为解危责任人,应当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治理费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

  《办法》还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主要是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装修人擅自施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还创新性地增设了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安全密切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以警告。对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对虚假鉴定报告进行严管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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